(2017)豫0781民初9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司立新与王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卫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司立新,王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卫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781民初997号原告:司立新,男,197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卫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东方,男,河南恒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飞,男,1987年12月17日,汉族,住卫辉市。原告司立新与被告王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6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飞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请求本院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2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2月1日按月利率2%至判决支付之日止)。事实与理由:2016年2月1日被告王飞与张某以家庭生活急用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40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偿还。故诉至法院。被告王飞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答辩。庭审中,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2016年2月1日被告王飞给原告出具的欠条一份。经庭审调查,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2016年2月1日被告王飞与张某向原告司立新借款40000元,并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后经原告向被告催要,被告拒不归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与张某私下达成和解协议,由张某向原告还款20000元,原告撤回对张某的起诉,剩余欠款20000元由被告王飞偿还。本院认为:被告应当清偿还款义务,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本院予以支持。因原、被告未约定利息,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清原告司立新的20000元借款。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由原告负担500元,被告负担3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送达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宋复数审判员 袁培海陪审员 任岳如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朋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