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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4民初85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李志强与白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4民初856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志强与被告白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志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 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梁伟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