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4民初85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李志强与白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4民初856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志强与被告白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志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 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梁伟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