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3执保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莆田市莞丽华鞋材有限公司、莆田市宏昌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莆田市莞丽华鞋材有限公司,莆田市宏昌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03执保33号申请人:莆田市莞丽华鞋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梧塘镇西庄村开放西路333号。法定代表人:雷润蛮,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甘建明,福建佘云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申请人:莆田市宏昌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华林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薛俊锋,总经理。原告莆田市莞丽华鞋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莆田市宏昌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莆田市莞丽华鞋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莆田市宏昌鞋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城厢支行账户为35×××64的存款人民币8万元。申请人莆田市莞丽华鞋材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闽B×××××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莆田市莞丽华鞋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莆田市宏昌鞋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城厢支行账户为35×××64的存款人民币8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二、查封申请人莆田市莞丽华鞋材有限公司所有的闽B×××××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查封价值以8万元为限,查封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820元,由莆田市莞丽华鞋材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洪应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何慧芳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