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06民初4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原告赵静秋与被告景雷涛、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京秋,景雷涛,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06民初4142号原告:赵京秋,女,1982年9月2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被告:景雷涛,男,1963年9月1日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平顶山市襄城县。被告: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5828530452,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内环路11号楼1901、1905、1906室。负责人:兰军。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晨,男,1983年11月2日生,汉族,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员工,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原告赵静秋与被告景雷涛、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财保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京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景雷涛、华泰财保河南分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我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京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维修费8500元,鉴定费400元,合计8900元;被告承担本案的受理费。事实与理由:2017年4月24日,被告景雷涛驾驶车牌号为豫R×××××的轿车在倒车过程中与原告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致车辆损坏。该事故经南京市交通管理第六大队认定:被告景雷涛负全部责任,原告赵京秋无责任。经评估和实际修理,车辆维修费用8500元。肇事车辆系景雷涛所有。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赵京秋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被告景雷涛未到庭,亦未提交证据,但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对南京金典保险公估有限公司作出的鉴定意见书不予认可,申请重新鉴定。被告华泰财保河南分公司辩称,豫R×××××车辆已在华泰财保河南分公司投保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其中财产损失限额为2000元。事故发生后,华泰财保河南分公司已将2000元赔偿款支付给景雷涛,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保险公司的诉请。不承担鉴定费和诉讼费。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提交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保单、驾驶证、行驶证、道路交通事故车损失鉴定书、发票。被告景雷涛、华泰财保河南分公司未到庭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华泰财保河南分公司提交了代支付业务回单。本院结合其他相关事实,综合予以认定。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4月24日17时0分,被告景雷涛驾驶豫R×××××的小型轿车在倒车过程中与赵京秋驾驶的苏A×××××小型轿车发生碰撞。经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六大队(以下简称交警六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景雷涛负全部责任;赵京秋无责任。2017年4月25日,赵京秋委托南京金典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对苏A×××××小型轿车损失进行评估,该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出具金典车定字【2017】0106号鉴定书,载明:车辆损失8500元。公估费400元由赵京秋先行垫付。2017年4月28日,苏A×××××小型轿车在南京通孚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修理,实际产生维修费用8500元。车牌号为豫R×××××小型轿车系被告景雷涛所有,该车辆已在华泰财保河南分公司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2017年4月26日,华泰财保河南分公司通过天津集中代收付中心向景雷涛账户支付款项2000元。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本案中,交警六大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事实清楚,责任划分并无不妥,本院予以采信,即被告景雷涛承担本次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南京金典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在经营保险公估业务许可证有效期到期后,鉴于备案细则尚未出台前,按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的要求,继续经营,并无不妥。其鉴定人员具有相应鉴定资质,鉴定程序合法,且赵京秋实际维修车辆的费用8500元,故本院对南京金典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予以采信。景雷涛未提交证据证明上述鉴定程序存在不当之处,本院对于其提出的重新鉴定申请不予准许。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应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在明确侵权责任的成立以及范围的基础上,由承保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本案中,事故发生后,华泰财保河南分公司作为豫R×××××车辆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依合同约定将赔偿款项2000元直接支付给被保险人景雷涛,此行为并无不当,据此,华泰财保河南分公司不再对赵京秋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责任。应由被告景雷涛赔偿赵京秋车辆损失8500元,并承担车辆损失评估鉴定费400元。被告景雷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其已放弃了一审中举证、质证的抗辩权利。综上,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景雷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赵京秋人民币8500元。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鉴定费400元,合计425元,由被告景雷涛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景雷涛在履行上述义务时加付此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余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