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23执13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张敏与大英县建军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廖建军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敏,大英县建军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廖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大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23执13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敏,男,1987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大英县人。被执行人:大英县建军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英县蓬莱镇客馆街,注册号510923000023365。法定代表人:廖建军,总经理。被执行人:廖建军,男,1993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大英县人。本院在执行张敏与大英县建军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廖建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廖建军有东风牌川AX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廖建军的东风牌川X汽车一辆,期限为两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宗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尚国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