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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923执13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张敏与大英县建军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廖建军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敏,大英县建军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廖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大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23执13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敏,男,1987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大英县人。被执行人:大英县建军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英县蓬莱镇客馆街,注册号510923000023365。法定代表人:廖建军,总经理。被执行人:廖建军,男,1993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大英县人。本院在执行张敏与大英县建军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廖建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廖建军有东风牌川AX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廖建军的东风牌川X汽车一辆,期限为两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宗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尚国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