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96民终4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邓会云、尹文超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邓会云,尹文超,尹淑芬,湖北家利安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家利安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仙桃分公司,程同祥,刘军,陈启银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96民终403号申请人:邓会云,女,1954年6月1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汉川市人,农民,住汉川市。申请人:尹文超,男,1978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北京市人,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海淀区。申请人:尹淑芬,女,1980年4月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感市人,医生,住孝感市孝南区。上述三申请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亮,湖北晨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湖北家利安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汉南大道253号。法定代表人:黄新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火原,湖北神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湖北家利安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仙桃分公司,住所地:仙桃市干河办事处黄金大道南侧1幢。主要负责人:黄新国,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程同祥,男,196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住仙桃市。被申请人:刘军,男,1971年5月3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洪山区。被申请人:陈启银,男,195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住仙桃市。申请人邓会云、尹文超、尹淑芬一审诉讼期间向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申请对已冻结的湖北家利安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的存款280万元续行冻结,一审法院于2016年6月22日作出(2016)鄂9004民初688号民事裁定,续行冻结湖北家利安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28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院在审理上诉人邓会云、尹文超、尹淑芬、湖北家利安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程同祥、刘军、陈启银与被上诉人湖北家利安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仙桃分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邓会云、尹文超、尹淑芬以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依(2016)鄂9004民初688号民事裁定查封的被申请人财产所涉查封期限即将届满为由,申请本院续行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家利安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280万元。本院经审查认为,邓会云、尹文超、尹淑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续行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家利安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280万元,续行冻结期限为1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 勇审 判 员 丁 盼审 判 员 赵湘湘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刘汝梁书 记 员 胡 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