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4执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任茂宇、叶青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茂宇,叶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324执56号申请执行人:任茂宇,男,197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被执行人:叶青,女,1974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申请执行人任茂宇因被执行人叶青未履行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1324民初428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该判决书确定:“叶青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任茂宇借款本金50000元,案件受理费5300元由叶青承担”。该案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一、终结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16)皖1324民初42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并且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的期限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慧博审判员 陈幼书审判员 彭向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