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9执监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周华山与宋伟鹏、陕西鼎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孝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华山,宋伟鹏,陕西鼎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9执监4号申请执行人:周华山,男,196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汉川市人,住湖北省汉川市。被执行人:宋伟鹏,男,199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被执行人:陕西鼎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中路**号中宏大厦**层*号。法定代表人:刘小会,该公司经理。关于周华山与宋伟鹏、陕西鼎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鄂09民终9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汉川市人民法院以(2017)鄂0984执169号案件执行。现根据案件执行情况,本院决定提级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六条、《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贯彻的实施办法(试行)》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鄂09民终98号民事判决由本院执行。汉川市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本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杨 杰审判员 鲁 力审判员 朱艳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姜凌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