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82民初8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0-22
案件名称
原告湖南常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常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0482民初858号 原告:湖南常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常宁市宜阳镇青阳中路70号。 法定代表人:黄敦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萍,湖南兴常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刘某某 原告湖南常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后。原告湖南常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常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湖南常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卫民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杨 晶 打印责任人:XX校对责任人:黄卫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