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21民初6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易楚红与张光大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九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楚红,张光大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九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21民初639号原告:易楚红,男,汉族,1982年1月26日出生,住湖北省黄梅县,被告:张光大,男,汉族,1946年6月2日出生,住江西省九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易楚红诉被告张光大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易楚红于2017年6月19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其请求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楚红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48元,减半收取174元,由原告易楚红负担。审 判 长 刘昌旺审 判 员 徐 春人民陪审员 兰 燃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罗 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