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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02执5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苏明霞、高凤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明霞,高凤泉,高井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02执500号申请执行人苏明霞,女,1963年9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庆市开发区,被执行人高凤泉,女,1968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宜秀区,被执行人高井江,男,1971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皖0802民初516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高凤泉、高井江限期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高凤泉、高井江银行存款422313元及相应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汪大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崔 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