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4执4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杨义光与石杨、朱小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义光,石杨,朱小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4执440号申请执行人杨义光,男,住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石杨,男,住长春市朝阳。被执行人朱小红,女,住长春市朝阳区。关于申请执行人杨义光与被执行人石杨、朱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的(2016)吉0104民初35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石杨、朱小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杨义光借款74600元及利息(以746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16年9月2日起计算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665元由被告石杨、朱小红承担。),因被执行人石杨、朱小红未按判决书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石杨、朱小红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对被执行人石杨、朱小红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查明冻结被执行人朱小红名下存款2484.79元,冻结被执行人石杨名下存款2426.89元,查封被执行人石杨名下车辆后,申请执行人杨义光申请将查封车辆解封,双方协商将车辆出卖后偿还本案欠款暂不将被执行人加入失信人名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吉0104民初35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 健执行员 吕同玉执行员 李长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世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