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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1民初2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徐小军与夏爱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小军,夏爱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21民初2384号原告:徐小军,男,1987年2月18日出生,汉族,经商,住青田县。被告:夏爱利,女,1970年8月25日出生,汉族,经商,住青田县。原告徐小军与被告夏爱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2017年6月19日,原告徐小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80元,减半收取190元,由原告徐小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陈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