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1民初2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徐小军与夏爱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小军,夏爱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21民初2384号原告:徐小军,男,1987年2月18日出生,汉族,经商,住青田县。被告:夏爱利,女,1970年8月25日出生,汉族,经商,住青田县。原告徐小军与被告夏爱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2017年6月19日,原告徐小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80元,减半收取190元,由原告徐小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陈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