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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07民初1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唐山市丰南区大齐镇勇旺蒸汽玉米压片厂与滦南乾坤奶牛养殖场、吴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市丰南区大齐镇勇旺蒸汽玉米压片厂,滦南乾坤奶牛养殖场,吴坤,唐艳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207民初1180号原告:唐山市丰南区大齐镇勇旺蒸汽玉米压片厂,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大齐各庄镇小王庄村,组织机构代码L7982624-5。负责人:李福旺,厂长。被告:滦南乾坤奶牛养殖场,住所地滦南县宋道口镇大二里村南,组织机构代码:09314606-7。法定代表人:吴坤。被告:吴坤,男,1977年1月14日生,汉族,住所地唐山市滦南县,。被告:唐艳蕊,女,1977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所地唐山市滦南县,。原告唐山市丰南区大齐镇勇旺蒸汽玉米压片厂与被告滦南乾坤奶牛养殖场、吴坤、唐艳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山市丰南区大齐镇勇旺蒸汽玉米压片厂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滦南乾坤奶牛养殖场、吴坤、唐艳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唐山市丰南区大齐镇勇旺蒸汽玉米压片厂诉称,2015年5月13日,原告与被告吴坤达成口头协议,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滦南乾坤奶牛养殖场提供奶牛压片等饲料。协议达成后,原告共为被告提供价值39045元的奶牛饲料。经原告多次催要,三被告拒绝给付。被告吴坤与被告唐艳蕊系夫妻关系,且其二人与被告滦南乾坤奶牛养殖场的资金混同,故三被告都有偿还货款的义务。故要求三被告给付原告货款3904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被告滦南乾坤奶牛养殖场未作答辩。被告吴坤未作答辩。被告唐艳蕊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13日,原告与被告吴坤达成口头协议,约定被告滦南乾坤奶牛养殖场从原告处以2610元/吨的价格购买奶牛压片等饲料14.96吨,计39045元。原告依约履行供货义务后,被告滦南乾坤奶牛养殖场、吴坤未给付货款,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滦南乾坤奶牛养殖场、吴坤、唐艳蕊给付货款3904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另查明,被告滦南乾坤奶牛养殖场系个人独资企业,其投资人为被告吴坤。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原告提供的欠条等证据所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达成的口头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所欠原告的货款应予给付。被告滦南乾坤奶牛养殖场系个人独资企业,其经营者系被告吴坤,被告吴坤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且以个人名义向原告出具欠条,故原告要求被告滦南乾坤奶牛养殖场、吴坤给付货款主张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应予支持。原告主张被告吴坤与被告唐艳蕊系夫妻关系,被告唐艳蕊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二人系夫妻关系、此笔债务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故原告对被告唐艳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给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因双方没有约定,应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滦南乾坤奶牛养殖场、吴坤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货款39045元及自2015年5月1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以39045元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如果二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对被告唐艳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80元,减半收取390元,由被告滦南乾坤奶牛养殖场、吴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郝国庆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雨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