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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4民初2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蔡连雨与李双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连雨,李双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4民初2102号原告:蔡连雨,男,197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现住河间市,。被告:李双乐,男,1979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原告蔡连雨与被告李双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连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连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蔡连雨负担。审判员  成东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白艳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