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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1民初28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红太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玉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红太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玉玲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1民初2865号原告:南京红太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大桥北9号。法定代表人:曾焕沙,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丁汪云,江苏索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玉玲,女,汉族,1982年5月5日生,户籍地福建省南安市。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红太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玉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就该案所涉诉请达成和解。原告南京红太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京红太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红太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62元,减半收取4381元,由原告南京红太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宠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钱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