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628执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龙某某申请执行铜仁天翼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桃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某某,铜仁天翼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628执3号申请执行人龙某某,女,1982年12月12日出生,苗族.委托代理人王明,贵州泽富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被执行人铜仁天翼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环比办事处熊家屯村。法定代表人田昌国,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钱军,男,1950年5月17日出生,土家族,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吴鹏,男,1981年1月2日,苗族,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本院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628民初153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受理了龙某某申请执行铜仁天翼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并于2017年1月5日向被执行人铜仁天翼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龙某某借款本金人民币800000.00元及利息,承担本案诉讼费7185.00、执行费14672.00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铜仁天翼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已经支付了申请人龙某某标的款人民币250000.00元,就余款的履行方式,被执行人提出了还款承诺及计划,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申请执行人龙某某同意被执行人的还款计划。因还款期限较长,申请人龙某某向本院递交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书,同意将本案作终结执行处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黔0628民初153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二、申请执行人龙某某在撤回执行申请后,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维常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