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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21民初4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薛怀礼与徐国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怀礼,徐国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1民初4279号原告:薛怀礼,男,1953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响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胜军,响水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国林,男,1959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响水县。原告薛怀礼与被告徐国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薛怀礼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薛怀礼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怀礼撤诉。审判员  王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朱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