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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03民初14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王书琴与洛阳市厚德载物配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书琴,洛阳市厚德载物配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3民初1438号原告:王书琴,女,汉族,1966年6月18日出生,无业,住洛阳市瀍河回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振东,洛阳市法律援助中心援助律师。被告:洛阳市厚德载物配送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定鼎南路22号洛阳日报社院内4号楼2楼。法定代表人:郭万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科飞,河南成昊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原告王书琴与被告洛阳市厚德载物配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王书琴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书琴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书琴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王书琴负担。审 判 长  郭小岚代理审判员  刘贺军陪 审 员  杨 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马梦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