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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32民初1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苏彦飞与李占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元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32民初1346号原告苏彦飞,男,1987年4月15日,汉族,地址:石家庄市栾城县。被告李占雨,男,1959年10月22日,汉族,地址:元氏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彦飞与被告李占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苏彦飞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苏彦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同肖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少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