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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行申15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余建凤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余建凤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粤行申155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余建凤,女,汉族,1968年6月22日出生,住广东省阳山县。再审申请人余建凤因诉清远市第二中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18行终7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余建凤申请再审称:被申请单位清远市第二中学不依申请公开信息,原一、二审法院包庇被申请单位违法失职行为,未查清事实真相,没有证据,适用法律错误,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申请请求:1、判决支持申请人一审起诉和二审上诉的所有诉讼请求;2、撤销一审裁定,判令一审法院向申请人正式赔礼道歉,并且赔偿申请人现金人民币5000元;3、撤销一审裁定,判令二审法院合议庭向申请人正式赔礼道歉,并且赔偿申请人现金人民币5000元;4、判决被申请单位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第四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根据申请人余建凤申请再审提交的材料反映,申请人余建凤以清远市第二中学未答复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为由提起本案行政诉讼。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清远市第二中学不属于行政机关,也不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申请人余建凤以清远市第二中学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不符合行政诉讼应有明确的被告这一起诉条件,原一、二审法院裁定对其起诉不予立案,并无不当。申请人余建凤申请再审主张,原一、二审法院未查清事实真相,没有证据,适用法律错误,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等,请求支持其一、二审所有诉讼请求,撤销原一、二审裁定并予以赔偿,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余建凤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余建凤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林俊盛审 判 员 杨雪清审 判 员 窦家应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李 莎书 记 员 许选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