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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29执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涂某某与卫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涂某某,卫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9执334号申请执行人涂某某,男,1957年9月21日出生于陕西省白河县。被执行人卫某某,男,汉族,1974年11月7日出生于陕西省白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涂某某与被执行人卫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涂某某与卫某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涂某某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本案已经执行到位,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白河民初字第0034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熊英俊人民陪审员  陈明阜人民陪审员  王迎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宗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