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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25刑医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河南省郏县人民检察院、袁朝飞强制医疗刑事决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河南省郏县人民检察院,袁朝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八十四条,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强 制 医 疗 决 定 书(2017)豫0425刑医1号申请机关河南省郏县人民检察院。被申请人袁朝飞,男,1981年4月28日出生于河南省郏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郏县。因涉嫌故意杀人,于2017年3月14日被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被采取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在郏县精神病院住院接受治疗。法定代理人袁某3,女,197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郏县。指定代理人王志,郏县长顺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南省郏县人民检察院以郏检公诉医申〔2017〕1号强制医疗申请书,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袁朝飞强制医疗。本院受理后,依法通知了袁朝飞的法定代理人袁某3,并通知郏县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提供法律援助。期间,依法会见了被申请人袁朝飞。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利敏出庭支持诉求,被申请人袁朝飞及其法定代理人袁某3、指定代理人王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郏县人民检察院提出强制医疗申请认定,2017年3月14日凌晨5时许,涉案精神病人袁朝飞在郏县王集乡枣庄8号其与父母居住的家里,用自家的三齿耙子击打其父亲袁付一头部及其母亲魏茹头部、四肢,致使魏茹当场死亡,袁付一重伤昏迷,后死亡。2017年4月13日南阳市耿介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对袁朝飞作出精神病鉴定意见为:1、精神分裂症。2、无刑事责任能力。3、强制医疗。经郏县公安局调查,涉案精神病人袁朝飞有精神病史,发病时会打人,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以上认定的事实,申请机关随案移送了相关证据材料,并认为,被申请人袁朝飞实施故意杀人行为,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申请对其强制医疗。被申请人袁朝飞及其的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对申请机关认定的被申请人袁朝飞故意杀人的事实及证据、精神病鉴定均无异议。法定代理人及指定代理人均认为袁朝飞符合强制医疗的条件,否则,有可能继续危害社会,同意对其进行强制医疗。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袁朝飞患有精神分裂症病史,存在幻听、关系妄想、非血统妄想、情感不协调等,并有严重的暴力倾向。2017年3月14日凌晨5时许,袁朝飞发病妄想其父母找人准备杀害他,便在郏县王集乡枣庄村其父母家中,用自家的三齿耙子击打其父袁付一的头部及其母魏茹的头部、四肢,致使魏茹当场死亡,袁付一重伤昏迷后医治无效而亡。当日,郏县公安局在接到报警后,将袁朝飞刑事拘留。期间,发现袁朝飞疑似精神病患者,郏县公安局于2017年3月21日聘请南阳市耿介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对袁朝飞在案发时精神状况及作案时有无刑事责任能力进行精神病鉴定,南阳市耿介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于2017年4月13日对袁朝飞做出的精神病鉴定意见为:1、精神分裂症。2、无刑事责任能力。3、建议强制医疗。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质证的证据证实:1、被申请人袁朝飞的供述;2、证人袁某1、刘某1、雷某提、白某、梁某、袁某2、刘某2、赵某、袁某3、梁俊晓的证言;3、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4、现场勘查记录及照片;5、精神病鉴定意见书;6、扣押物品清单;7、撤销案件决定书;8、证明及询问笔录;9、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等,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申请人袁朝飞实施暴力行为,致一人当场死亡,一人重伤后医治无效而亡,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社会危害性已达犯罪程度,但经法定程序鉴定,被申请人袁朝飞系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性,符合强制医疗条件,可对其予以强制医疗。申请机关申请对被申请人袁朝飞强制医疗的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采纳。对被申请人袁朝飞法定代理人袁某3及指定代理人的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第二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对被申请人袁朝飞强制医疗。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书面提出的,应当提交申请书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在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强制医疗决定。审 判 长  李培森代理审判员  李 远人民陪审员  赵坤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乐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一款根据本章规定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