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21执18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0-22
案件名称
左海清与邵阳市思源电梯设备有限公司、黄思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左海清,邵阳市思源电梯设备有限公司,黄思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521执1833号申请执行人左海清,男,汉族,1978年12月3日出生,住所地邵东县。被执行人邵阳市思源电梯设备有限公司,女,汉族,1975年12月16日出生,住所地邵阳市大祥区敏州西路马蹄社区1组392号法定代表人:黄思源。被执行人黄思源,女,汉族,1975年12月16日出生,住所地邵阳县左海清申请邵阳市思源电梯设备有限公司、黄思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邵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邵东民初字第173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左海清于2016-12-29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邵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邵东民初字第173号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彭 卓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李治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