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4行初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赵文法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文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104行初116号起诉人赵文法,男,1961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本院收到起诉人赵文法递交的诉杭州市规划局的起诉材料。起诉人诉称,其于2017年5月9日从杭州市西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信息公开答复材料中,得知了(2011)年浙规验第01000007号《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确认意见书》的存在,起诉人的回迁安置房屋处于该工程规划验收范围内。起诉人认为,杭州市规划局在作出该行政行为之前没有依据相关法律依法履行审查义务、程序违法,故诉至法院,要求撤销杭州市规划局作出的(2011)年浙规验第01000007号《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确认意见书》的行政行为等。本院认为,起诉人虽于2017年5月才获知涉诉《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确认意见书》,且与起诉人存在一定的利害关系。但该意见书作出时间为2011年1月11日,至起诉时已超过五年的起诉期��。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赵文法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沈柏生审 判 员 陈法忠人民 陪 审员 黄 银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欧锦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