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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刑更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谢达强交通肇事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谢达强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刑更110号罪犯谢达强,男,1996年2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天台县。现在浙江省临海监狱服刑。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2日作出(2015)台天刑初字第2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达强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浙江省临海监狱于2017年6月7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项君华、项某,浙江省临海监狱指派警官李龙飞出庭履行职务,罪犯谢达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谢达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建议对其予以假释。庭审中,罪犯谢达强对执行机关出具的假释建议书所认定的事实、证据均无异议。出庭检察员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谢达强提起的假释意见符合法律规定,罪犯谢达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同意执行机关对其报请假释的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谢达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度获评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现共获得四个表扬。天台县司法局经调查评估,认为罪犯谢达强具备监管条件,同意将其纳入社区矫正。上述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报告》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谢达强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谢达强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9年2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建宇审 判 员 陈其友审 判 员 金林桂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王钟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