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5执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澄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郑永军、杨梅芳、王顺财民间借贷纠纷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澄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郑永军,王顺财,杨梅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5执71号申请执行人澄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史同偕职务:理事长被执行人郑永军,男,汉族。被执行人王顺财,男,汉族。被执行人杨梅芳,女,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澄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郑永军、杨梅芳、王顺财民间借贷纠纷的(2016)陕0525民初11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一案中,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郑永军、杨梅芳、王顺财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在执行中经三次查询,均未被执行人郑永军、杨梅芳、王顺财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2017)陕0525执7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峥嵘审判员 王海杰审判员 李宏宪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