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04执7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桂林市瑞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杨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桂林市瑞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杨华,贺春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04执702号申请执行人:桂林市瑞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象山区万福路17号万福安居小区物业办公室。法定代表人:俸仕林,总经理。被执行人:杨华。被执行人:贺春林。关于申请执行人桂林市瑞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华、贺春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桂0304民初5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杨华、贺春林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即向申请人支付物业服务费1409元及违约金,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申请执行人桂林市瑞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判决书上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结案。本院认为,(2017)桂0304民初50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经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桂林市瑞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结案,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l)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2017)桂0304民初50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梁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