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283执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4

案件名称

谢洪亮与雷铁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洪亮,雷铁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83执467号申请执行人:谢洪亮,男,1982年9月1日生,汉族,个体业主,住吉林省舒兰市厦门花园小区**号楼*单元***室。被执行人:雷铁新,男,1983年1月15日生,汉族,住吉林省舒兰市二道河子乡宏兴村七社。申请执行人谢洪亮与被执行人雷铁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舒兰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3日作出了(2016)吉0283民初935号民事判决书。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15日向舒兰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雷铁新经查控无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雷铁新现在南方,具体地址不详,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债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舒兰市人民法院(2016)吉0283民初9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债权。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时可以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启动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李玉成审判员  王险峰审判员  任 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刘鳕湾(此件共2页,共印5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