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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3执5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于久利、李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久利,李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3执578号申请执行人:于久利。被执行人:李娜。本院依据(2016)津0113民初2855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久利与被执行人李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申请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按期限履行。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冻结被执行人在中信银行存款160000万元(系保证金账户,待被执行人还清借款后可以扣划),冻结被执行人在华夏银行存款16000元(实际冻结5540元),后将5540元扣划至本院,并发还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撤销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津0113民初285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唐爱云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第五百二十条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