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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81民初14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临清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冯大侠、张英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清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冯大侠,张英英,梁震,汪立梅,临清市澳通轴承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581民初1490号原告临清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清市古楼新村2988号中央帝景A区12号。法定代表人曹洪亮,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珊珊,女,199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被告冯大侠,男,198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临清市。被告张英英,女,1988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临清市。被告梁震,男,1988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临清市。被告汪立梅,女,1987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临清市。被告临清市澳通轴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立梅,经理。原告临清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冯大侠、张英英、梁震、汪立梅、临清市澳通轴承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要求被告冯大侠清偿贷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被告张英英、梁震、汪立梅、临清市澳通轴承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未到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19日,被告冯大侠因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20万元,并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及借款凭证,合同约定年利率14.355%,借款到期日为2017年1月18日。被告张英英以被告冯大侠配偶身份出具声明和承诺,将该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梁震、汪立梅、临清市澳通轴承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及保证担保函,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约定还款,利息偿还至2017年1月18日,本金未还。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举证在案为凭,经本院审查,足以确认,可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冯大侠借原告款20万元,有借款合同、借款凭证在案为凭,事实清楚,原、被告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被告未按约定还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原告要求被告冯大侠偿还本息,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张英英与冯大侠系夫妻关系,认可该笔借款系夫妻共同债务,依法应当共同偿还。被告梁震、汪立梅、临清市澳通轴承有限公司为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依法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冯大侠、张英英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临清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自2017年1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二、被告梁震、汪立梅、临清市澳通轴承有限公司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诉讼保全费152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视为放弃上诉权利。审判员  尚金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崔红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