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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321执5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湖北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程和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程和平,贺新华,张贤杰,穆莉,殷永根,贺春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321执513号申请执行人湖北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随州曾都区舜井大道89号,组织机构代码61574714-3。法定代表人:杨东升,董事长。被执行人程和平,男,1965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随县。被执行人贺新华,女,1973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随县,系程和平之妻。被执行人张贤杰,男,198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随县。被执行人穆莉,女,1983年9月2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9001198309244265,汉族,住随县殷店镇双河村四组,系张贤杰之妻。被执行人殷永根,男,196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随县。被执行人贺春林,女,1968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随县,系殷永根之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程和平、贺新华、张贤杰、穆莉、殷永根、贺春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波审判员 李品德审判员 王建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晓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