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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6执20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陈建华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振柱,陈建华,北京恒泰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2009号申请执行人张振柱,男,1957年2月8日出生,汉族,全国卫生书画协会职工,住北京市东城区。申请执行人陈建华,男,1964年2月3日出生,汉族,全国卫生书画协会职工,住北京市东城区。被执行人北京恒泰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木樨园8号11层,组织机构代码717740057。法定代表人任光明,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张振柱、陈建华与被执行人北京恒泰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8)丰民初字第172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一、北京恒泰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张振柱、陈建华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五千零一十三元二角。张振柱、陈建华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北京恒泰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北京恒泰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院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和第三款、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京0106执2009号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婷审判员 张海德审判员 常 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熊志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