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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02民初58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洪都支行与古金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洪都支行,古金源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02民初5829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洪都支行,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洪都北大道288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858376631X。负责人:刘忠,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瑶,女,该支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许玲,女,该支行员工。被告:古金源,男,1974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安远县,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洪都支行与被告古金源信用卡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9日立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洪都支行以被告古金源已归还信用卡欠款为由,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洪都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洪都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承担,退回原告900元。审 判 长  王玉珍人民陪审员  涂 林人民陪审员  彭 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蒋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