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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执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1-11

案件名称

普寰松与杨国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嵩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嵩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普寰松,杨国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嵩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执302号申请执行人普寰松被执行人杨国伟本院在执行普寰松与杨国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杨国伟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云01执302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艳明审判员  岳锦鸿审判员  朱 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春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