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民辖终8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佛山市来富达塑料包装有限公司、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佛山市来富达塑料包装有限公司,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辖终8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来富达塑料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法定代表人:李伦培,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负责人:谭锦波。上诉人佛山市来富达塑料包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7)粤0604民初16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佛山市来富达塑料包装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中,合同履行地及被上诉人住所地均位于佛山市南海区。因此,上诉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本案由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属于保险人的法定权利,并非基于保险合同而产生的约定权利。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造成保险事故,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而提起诉讼的,应根据保险人所代位的被保险人与第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确定管辖法院。第三者侵害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系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侵权行为地及被告住所地均位于佛山市禅城区。据此,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但适用法律有误,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耿翔审 判 员 周辉代理审判员 陈睿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