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81执恢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安达市支行申请许亮亮、侯玉发、辛长江、曹成亮、孙宇宁金融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安达市支行,许亮亮,侯玉发,辛长江,曹成亮,孙宇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81执恢19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安达市支行,住所地黑龙江省安达市金牛路110号。法定代表人:王洪亮,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军,男,1967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安达市邮政储蓄银行职员,住黑龙江省安达市黎明街1委19组41号。被执行人:许亮亮,男,1985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安达市。被执行人:侯玉发,男,1965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安达市。被执行人:辛长江,男,1959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安达市。被执行人:曹成亮,男,198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安达市。被执行人:孙宇宁,男,1990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安达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安达市支行与被执行人许亮亮、侯玉发、辛长江、曹成亮、孙宇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东波人民陪审员 孙革新人民陪审员 赵 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喜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