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7民初143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杨振东与济宁市兖州区源顺屠宰机械有限公司(曾用名兖州源顺屠宰机械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振东,济宁市兖州区源顺屠宰机械有限公司(曾用名兖州源顺屠宰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7民初1430号之一原告:杨振东。被告:济宁市兖州区源顺屠宰机械有限公司(曾用名兖州源顺屠宰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冠军。原告杨振东与被告济宁市兖州区源顺屠宰机械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杨振东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了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振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振东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82元,计107元,由原告杨振东负担。审判员 叶永亮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 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