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民终16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李书合、刘金波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书合,刘金波,杨兰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民终16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书合,女,1962年7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原籍冠县梁堂乡李梁堂村,现住冠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金波,男,1956年4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莘县。原审被告杨兰庆,男,1958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原籍冠县梁堂乡李梁堂村,现住冠县,系上诉人李书合之夫。上诉人李书合因与被上诉人刘金波及原审被告杨兰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2016)鲁1525民初2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书合因其愿与被上诉人刘金波自行和解,于2017年6月16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李书合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书合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上诉人李书合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石 鑫审判员 孙久强审判员 郭召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郭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