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21执恢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谭显兵与何道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显兵,何道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1执恢44号申请执行人:谭显兵,男,197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被执行人:何道钦,男,1961年11月23日,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申请执行人谭显兵与被执行人何道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2013)鄂郧县民一初字第0120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何道钦赔偿申请执行人谭显兵20000元(不含已支付的5000元),现被执行人何道钦已经履行完支付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鄂郧县民一初字第0120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白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