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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民终34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张飞、陈伟贤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飞,陈伟贤,中山市南区上塘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中山奥维仕手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民终34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飞,男,198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上诉人(原审被告):陈伟贤,男,1973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山市南区上塘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区上塘村大街**号。负责人:马德培,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空军,广东松楠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原审第三人):中山奥维仕手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区树涌建南二路6号之二。法定代表人:STEFANOMASIN。上诉人张飞、陈伟贤因与被上诉人中山市南区上塘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第三人中山奥维仕手袋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5)中一法民一初字第41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飞、陈伟贤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张飞、陈伟贤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飞、陈伟贤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232元(张飞、陈伟贤已预交2232元),减半收取1116元,由上诉人张飞、陈伟贤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曾 玲代理审判员  吴碧英代理审判员  吴合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罗海欣梁秀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