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24执7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钟志豪、张耀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志豪,张耀建,张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24执757号申请执行人钟志豪,男,汉族,住上犹县,被执行人张耀建,男,汉族,住上犹县,被执行人张慧,男,汉族,住上犹县,申请执行人钟志豪申请执行张耀建、张慧(2016)赣0724执757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向有关部门、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张耀建、张慧的银行存款,房地产及车辆登记等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2016)赣0724执75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桂泉审 判 员 黄泽槐审 判 员 袁 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刘 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