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241财保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黄树堂与秀山县膏田煤业有限公司文家庄煤矿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树堂,秀山县膏田煤业有限公司文家庄煤矿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1财保58号申请人:黄树堂,男,汉族,1955年5月4日,重庆市长寿区人,住该区。被申请人:秀山县膏田煤业有限公司文家庄煤矿,住所地:秀山县清溪镇高秀村。负责人:唐伟民申请人黄树堂与被申请人秀山县膏田煤业有限公司文家庄煤矿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黄树堂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秀山县膏田煤业有限公司文家庄煤矿在秀山县安监局煤矿关闭奖补金2000000元予以保全。案外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提供2000000元保单保函为申请人提供诉前财产作抵押担保。本院经审查,申请人黄树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同意对被申请人秀山县膏田煤业有限公司文家庄煤矿在秀山县安监局煤矿关闭奖补金2000000元予以保全。保全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黄树堂负担。审判员  严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田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