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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02民初25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渭南翼龙贷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诉邢华、李润亚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渭南翼龙贷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邢华,李润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02民初2573号原告:渭南翼龙贷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西二路金水园小区7号楼113、114房。法定代表人:员伟娟,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瑞萍,陕西恒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娜,陕西恒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邢华,男,1986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渭南市临渭区交斜超人二村东冯组。被告:李润亚,女,1987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渭南市临渭区交斜镇仁村东冯组。本院在审理原告渭南翼龙贷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邢华、李润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渭南翼龙贷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渭南翼龙贷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渭南翼龙贷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渭南翼龙贷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孟小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