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602民初38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广安锦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游兴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安锦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游兴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02民初3844号原告:广安锦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兴安街141号。法定代表人:谢建成。被告:游兴芳,女,1983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原告广安锦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游兴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广安锦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安锦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安锦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并向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审判员 张 勤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庭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