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03民初2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姜忠仁诉被告隋永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忠仁,隋永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03民初2208号原告:姜忠仁,男,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浪头镇。委托代理人:于学成,丹东市合作区浪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隋永军,男,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九江街江通乡社区大通路4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忠仁诉被告隋永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忠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邵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