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81执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伍蔓莉与四川省峨眉山市茶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伍蔓莉,四川省峨眉山市茶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181执202号申请执行人:伍蔓莉,女,生于1952年10月25日,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被执行人:四川省峨眉山市茶厂。住所地:四川省峨眉山市。法定代表人:严鹏,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15)峨眉民初911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伍蔓莉申请执行四川省峨眉山市茶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支付借款200000元及利息,负担受理费2150元、执行费2900元。执行中,本院在另一执行案件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峨眉山市茶厂的商标“云海竹馨”予以查封。因被执行人未按法律规定申报个人财产状况,本院依法将蒋忠明、蒋春英、蒋文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此外,经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进行查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童跃彬审判员 吴 玥审判员 莫伦兵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黎 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