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28执6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陈礼德申请执行陈进良买卖合同纠纷案(2017)川1028执624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礼德,陈进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28执624号申请执行人:陈礼德,男,1961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隆昌县人。被执行人:陈进良,男,197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资中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川1028民初373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6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偿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陈进良所有的的小型汽车一辆予以查封;二、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游九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耿征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