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21执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张家顺申请执行四川富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家顺,四川富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21执132号申请人张家顺,男,1966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现住四川省攀枝花市米易县。被执行人四川富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大英县蓬莱镇滨江路(盐厂大桥旁)。组织机构代码:752337458。法定代表人:严辉昌,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421民初1330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张家顺申请执行四川富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四川富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除在建工程(麻陇至晃桥Ⅲ标段)外无可供执行财产,现已被冻结。为此,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部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0421民初13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在两年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天明审判员 卢志坤审判员 郑从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