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501民初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二连浩特农村合作银行、苏尼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安树平、赵海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二连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浩特农村合作银行,苏尼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安树平,赵海涛,内蒙古泰高水泥有限公司,连浩特市泰高水泥有限公司,苏尼特左旗泰高石料有限公司,连市龙行宇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高山,刘瑞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内2501民初367号原告:二连浩特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二连浩特市成吉思汗大街****号。法定代表人:杨健宏,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海军,男,1972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二连浩特农村合作银行法律顾问,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成吉思汗大街****号。原告:苏尼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苏尼特左旗满都拉图镇达日罕街。法定代表人:庄增海,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晓奎,男,1987年11月24日出生,蒙古族,住址内蒙古苏尼特左旗。被告:安树平,男,1969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被告:赵海涛,女,蒙古族,43岁,住二连浩特市。被告:内蒙古泰高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苏尼特左旗赛罕高毕苏木巴彦布尔嘎查。法定代表人:高山,董事长。被告:二连浩特市泰高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二满线零公里南。法定代表人:高山,董事长。被告:苏尼特左旗泰高石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苏尼特左旗赛罕高毕苏木巴彦布尔嘎查。法定代表人:高山,董事长。被告:二连市龙行宇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前进路9号。法定代表人:张海冬,董事长。被告:高山,男,汉族,1959年8月21日出生,现羁押于锡林浩特市监狱。被告:刘瑞珍,女,汉族,1963年8月24日出生,现羁押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女子监狱。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山,男,汉族,1959年8月21日出生,现羁押于锡林浩特市监狱。原告二连浩特农村合作银行、苏尼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安树平、内蒙古泰高水泥有限公司、二连浩特市泰高水泥有限公司、苏尼特左旗泰高石料有限责任公司、二连市龙行宇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刘瑞珍、高培宁、高培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高培宁、高培毓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高培宁、高培毓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高培宁、高培毓的起诉。审判员韩树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任继伟 更多数据: